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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济州购买休养居留设施时大韩民国永久居住权政策的问答:
Q:什么是休养型度假公寓?
A:依据大韩民国《观光振兴法》获得休养度假公寓业的注册,在同一园地拥有50间以上客房,具有商铺,设有至少1处以上的展览馆或游泳池等设施。
Q:什么是度假村?
A:度假村并非法律用语,通常指观光客使用设施业中的专门或综合休养业。专门或综合休养业须具备休养型度假公寓等住宿设施和餐饮店设施。
Q:什么是家庭式旅店?
A:依据《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》及《济州特别自治道观光振兴条例》获得休养型家庭式旅店业项目批准而建立,与休养型度假公寓类似的休养停留设施。
Q:什么是别墅?
A:别墅并非法律用语,指本人住宅以外的为休养而建造的居住设施。
Q:由于休养型停留设施的保有期间为5年,那么,停留时间是否最少也为5年?这5年中是否要一直居住在韩国呢?
A:虽无须经常住在韩国,但首次签发的F-2签证到期时一定要来韩国更新。5年的标准是指拥有休养型度假公寓的5年,或在出售现有休养型停留设施之前购买的其他休养型停留设施时,可把现有签证签发的停留时间计算在内。
Q:如果投资者购买的休养型停留设施5年后获得了永久居住权,但却又出售了该休养居留设施。那么,对永久居住权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?
A:依然拥有永久居住权。
Q:由于济州是免签地区,如果在免签的30天内具备条件(休养型停留设施买卖合同、房地产登记簿滕本),可否立即获得停留资格?
A:从休养型停留设施取得日(房地产登记日)起可变更为停留资格。
Q: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有效停留期限为2年,那么,到投资者获得永久居住权时是否应最少延签2次?
A:由于投资者的一次停留时间为3年,家人为2年,到获得永久居住权时家人应延签2次。
Q:停留期间中,未成年子女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龄,停留资格会有什么变化?
A:若拥有居住资格的投资者的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永久居住权时,到了法定成年人年龄,可在包括未成年时停留时间在内的5年后申请永久居住权。
Q:除参政权、公务担当权外,获永久居住权者可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待遇?
A:可享有免除对停留时间延长许可的申请义务、重新入境许可(1年内重新入境)及被驱逐出境的可能减少等。
Q:一般住宅或公共住宅(公寓、公寓型住宅)是否为休养型停留设施的投资对象?
A:一般住宅或公共住宅(公寓、公寓型住宅)不可成为休养型停留设施的投资对象。
Q:韩国的医疗保险内容?
A、在韩国待超过3个月才可以适用以下补助
本信息由:CNP(韩国)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